遏制犯罪低齡化別靠降低刑責年齡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其中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
議案一經報道便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僅在新浪微博這一平臺上,該話題討論人數超過6.3萬,閱讀人數更是超過4億人。在輿論中,絕大多數人表示年齡不應該成為逃避刑責的借口,贊同此議案提出的觀點,希望能加強對未成年人刑責處理,借此以遏制青少年暴力問題,尤其是杜絕類似去年底湖南12歲少年弒母等惡性事件的發生。誠然,社會上的確有少數未成年人依仗《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斷挑戰法律底線,但是一味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采取“一刀切”的措施真的正確嗎?
雖然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導火索多種多樣,但是究其根源,仍然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學校教育的不到位以及心理教育的提供與孩子成長需求的失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事件的頻發,反而更應引起全社會對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及心理教育的思考,讓各方通過努力扭轉未成年人的錯誤性格、思想與價值觀,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簡單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責懲處進行亡羊補牢,以法律為刀刃的一場單方面懲處。
在輿論席卷網絡,全民陷入情緒高潮的時刻,希望社會更應仔細想想當初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意,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絕不是只有修改負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條路。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對孩子的教育監護負有直接責任,因此應考慮增大對監護人的教育與失職的處罰,甚至可以通過學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剝奪或轉移監護權等體制機制,建立良好的家庭環境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學校作為教育的重要承載場所,不應一遇到“問題”學生就采取勸退等方式逃避教育責任,更應積極推進學校教育模式的改變,在學校建立起專業化的心理咨詢師隊伍,開展心理咨詢服務,干預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機,引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發展。
此外,政府也應加強配套政策及公共服務的建設與落實,對不具備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政府可考慮探索更多未成年人的救助機制建設,加強社區矯正等類型的懲處,建立起覆蓋范圍更廣、更完善、更具有針對性和持續性的社區矯正體系,并對救助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幫教改造、密切觀察,在消除其社會危險的同時,積極幫助這類群體重塑自我,回歸社會。
彭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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