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職工參加和工作有關的團建活動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生活中,為提升團隊凝聚力和員工合作能力,單位往往會組織員工參加團建活動。如果參加單位在工作日組織的團建活動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參加工作日組織的團建活動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看團建活動和工作有無關聯。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在工作日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等文體活動是單位安排的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正當活動,可以被認定為工傷,若在單位同事間下班后的聚餐、娛樂等與工作不相關活動中受傷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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