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有咄咄怪事 業主“貪”便宜人車各“住”不同小區
提示:小區車位問題一直是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難點,市區東華路某小區業主就曾數次在“公仆信箱”發帖,反映小區的車位問題。據記者了解,目前我市小區關于車位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車位費、車位數量和小區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等三個方面。
人住小區里 車放小區外
“把車停在小區外面,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市區建設大道某小區一位業主對記者說,每天下班回家,他都要費好大勁,在小區外的道路上找個能停車的空位。這位業主告訴記者,該小區像他這樣,晚上把車停在小區外的業主還有不少很多。
把車停在小區外面,并不是因為小區里沒有車位。據了解,該小區建有專門的地下車庫,供業主停車。但是許多業主都不愿意將車停在小區的車庫里,他們說,每個車位每月260元的租金,太貴了。
該小區多位業主向記者反映,去年底他們剛入住小區時,入伙協議中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約定車位租金每月150元,但上個月小區的車位費就漲到每個月260元,一下漲了110元,讓他們很難接受。記者就此向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求證,“的確漲價了,開發商要求漲價,我們只是執行。”該物業公司的胡經理這樣回應說,每月260元的價格執行的是物價部門核準范圍的最高價。
不光該小區的業主嫌車位費貴,怡景豪庭小區部分業主也有同感。但他們選擇了另外的方式——該小區的物業負責人陳先生告訴記者,部分業主每天都將車停到附近的其他小區,因為這些小區的車位費比該小區要便宜。
車位費,成了有車一族的另一負擔。按照市物價局相關規定,車位費分為兩種:一是小區業主購買了機動車位后,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車位管理服務費,小車每月不超過30元;另外是業主租用小區車位,收費標準具體為,小車在室內停車場每月每輛165元,在專人保管的停車場每月每輛200元,可上下浮動30%。記者走訪市內多個小區了解到,車位售價在5萬元至10十萬元之間,車位租金則在180元到260元每月不等。
部分小區車位供求緊張
記者走訪市區多個小區了解到,有的小區有車位業主卻不沒車愿意停車,有的小區卻是車位特別緊張,業主的車無處可停。
位于文明路的富景小區車位就非常緊張。該小區物業管理處負責人黃先生告訴記者,小區里600多戶住戶,共有300多輛機動車,還有助力車、摩托車幾百臺,但小區車位卻只有不到100個,缺口很大。黃先生說,富景小區修建于上世紀90年代初,是按照當時的生活水準設計的車位。現在買車的業主逐漸多了起來,矛盾也就越來越突出。小區里車輛亂停亂放非常嚴重,不少道路都被堵住了。“如果出現火災,消防車都很難進來。”說到車位的問題,黃先生覺得很無奈。
“此外,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小區有49個后門可以通摩托車,客觀上增加了我們的管理難度。”黃先生說。記者采訪了解到,后門多在老小區中比較普遍。
位于新風路的陽光水榭小區車位缺口也很大。整個小區擁有400多輛小車,卻只有110多個車位,并且早就出售給了部分業主,另有300多輛小車常年停放在路邊。記者昨天下午在小區門口看到,道路兩邊停滿了小車。記者在該小區采訪時,正好遇到一位業主在物業辦公室投訴這一問題。這位業主在小區內沒有車位,小車晚上就停在小區外的道路上,一直都沒什么問題。但前日上班開車時發現,車身被人劃了長長的一道劃痕。愛車受傷,讓他心疼不已。
一方面是小區停車位緊張,一方面有物業公司將本屬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公共停車位出售,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引發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而按照《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方能出售車位、車庫。
丟失責任應事先約定
“我每月交30元的管理費,丟了還不賠,這是什么道理啊?”建設大道一小區業主張先生向記者反映問道。張先生最近剛購置了一臺輛助力車,停在小區里的車位上,每月需向小區物業管理處交納30元管理費。前日,張先生第一次去交費時,就問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車放小區,如果被盜,小區物業管理處會賠償業主的損失嗎?工作人員告訴他,他們只負責車位的衛生、管理和維護,不負責保管,車輛遭竊則丟了不賠。這工作人員的說法讓張先生很納悶。:“那我交這管理費是干嘛的?”他說。
車 車輛停小區內,而且也交了保管費,如果失竊了該丟了誰負責?這,一直是市區小區有車業主關心的焦點話題。
世紀華府小區物業管理處工程主管吳先生告訴記者,小區車輛被盜的賠償問題,要看具體的責任界定。如果在車輛被盜事件中,物業公司確實有管理不嚴、監控不力等問題,則需要賠償業主部分損失。
針對業主的疑問,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苗靖律師表示,河源目前物業管理的小區車輛被盜的賠償問題,現行的法律中沒有關于此類情況的明確規定。他分析說,界定丟失賠償責任,要看業主與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雙方對于業主的一般財產保管,一般是沒有是前期物業管理還是一個物業管理合同,有無安保的約定。通常情況下,有特別約定的,比如合同中寫明“;而對于業主的車輛的保管,物業管理公司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單獨收取車輛負責保管費的,這時如果車輛受損或自行車,丟失由,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等,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但這仍是基于合同的約定。
本報見習記者 程癸鍵
記者 葉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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