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行河源分行:普及反洗錢知識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洗錢工作,防范和打擊洗錢行為,營造反洗錢工作的良好氛圍,近日,廣發行河源分行開展反洗錢知識宣傳活動,切實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和相關義務。
一、洗錢的概念和由來
洗錢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將構成洗錢罪。
20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以魯西諾為首的龐大犯罪組織,為逃避美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限制,合理解釋大量現金的來源,以開設洗衣店為掩護,將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業務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申報,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反洗錢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條規定: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三、刑法中有關洗錢的罪名——洗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劉奇峰 吳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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